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文号: 劳社部函(2002)40号 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申请给中航第二集团公司人才交流中心颁发〈境外就业许可证〉的请示》(航空函(2002)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人才交流中心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并颁发《境外就业服务许可证》。 请你们按照《境外就业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劳力字(1992)63号)的要求,认真做好业务管理和指导工作。二○○二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