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VBSCRIPT" CODEPAGE="936"%> 中部就业网 劳动合同法解答|就业促进法咨询|调查问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经审议通过,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由于涉及千千万万劳动者切身利益,并直接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这部法律的出台引起了社会各界空前广泛的关注。《大河网约》特邀请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规处李建新处长做客大河网,就网友关注的劳动合同法和就业方面的有关问题做出了解答。


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规处李建新处长现场解答


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规处李建新处长现场解答

  无固定期合同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

  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是大家关注的焦点。很多企业和劳动者都误以为,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就不能再解聘员工了。对此,李建新表示,“无固定期”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而是终止的时间没有确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试用期有了具体规定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非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高级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无效,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用人单位依照本法规定改正,违反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月工资为标准,按违法约定的试用期的期限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单位不能两次试用同一人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个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一规定包含以下几层意思:1.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不管是用人单位解除还是劳动者解除,该用人单位再次招用该劳动者时,不得再约定试用期;2.试用期结束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又招用该劳动者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3.试用期结束后,劳动者无论是在合同期限内变换工作岗位,还是合同期满后再次续订合同时变换工作岗位,用人单位都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无合同期的试用期不成立

  另外,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而没有约定合同期,则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就是合同期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不能按照试用期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报酬方面不能按照试用期的规定支付工资,只能按同工同酬的原则支付工资。

  不签劳动合同企业代价大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将会付出更大代价。按该法规定,用人单位要承担以下的法律责任: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签书面合同,劳动者也受法律保护

  据李建新介绍,现在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对劳动者的义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甚至不承认与劳动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有的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针对这种现象,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已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双方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不同理解的,除有相反证明的以外,以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为准。

  李建新说,确定劳动关系在有些国家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而根据我们国家的特殊情况,现在用书面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不多,但我们建议书面订立是较好的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

  李建新说,“这一条与以往相比明显加大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特别是当双方有不同理解时以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为准,减轻了作为相对弱势方的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同时加强了用人单位的责任。”

  鼓励签订长期合同,确保劳动者职业稳定

  现在许多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呈现出短期化的趋势,甚至一年一签。这一状况既影响了职工的职业稳定感和对企业的归属感,也对企业的长期发展、社会的稳定产生不利影响。

  对此,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首先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次是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如果劳动合同法在没有其他配套制度作保障的情况下如此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将导致劳动合同短期行为的合法化。

  李建新说,“我们在制度设计上首先应有一个理念,就是要确立一个明确的目标——职业稳定性。通过制度来制约用人单位,不能让企业把劳动者的青春榨干了,不付出任何成本,再去找新的廉价劳动力,要让劳动者有所补偿。”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才支付薪金、补偿金。而劳动合同法则规定,合同到期终止也要支付薪金、补偿金;用人单位如果依相关规定解除、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按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为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续签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终止计算经济补偿时,劳动合同每存续5年,经济补偿减少10%。

  李建新说,“目前有些用人单位只签订一年合同,那么按照现在的规定,只签订一年的合同也应该支付薪金、补偿金。如果签订长期劳动合同,那么支付的金额可以相对少一点。劳动合同法希望通过采取这种经济措施,引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

  遭遇恶意欠薪,劳动者将获得赔偿金

  辛辛苦苦干一年,到头来却领不到血汗钱——尽管党和政府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但拖欠行为仍时有发生。

  劳动合同法把防止欠薪作为法律的重要内容,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如果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者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或者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责令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李建新说:“这就意味着,恶意欠薪者不仅要限期足额履行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劳动报酬,还要在此基础上为劳动者加付50%到100%的赔偿金。这样细化的规定和处罚措施,无疑加重了用人单位恶意欠薪行为的法律成本,可以有效避免或者减少恶意欠薪行为的发生,使恶意欠薪者心存畏惧。”

  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作出明确规定

  今后,掌握本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跳槽”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将受到限制。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知悉其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同时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其数额不得少于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年工资收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其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3倍。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失效;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竞业限制条款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理解分歧将采纳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内容理解不一致,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采纳最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劳动合同法就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成立。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成立。草案规定,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新劳动合同法对解除劳动合同有详细规定
  
   劳动合同解除分为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只有符合法定情形,才能解除劳动合同。为防止用人单位滥用劳动合同解除规定,劳动合同法对原有规定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劳动合同法补充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不需事先告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在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等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在侧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劳动合同法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了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内容。当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在符合法定情形时,用人单位既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也可以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然后解除劳动合同。

  五种情形用人单位不得擅自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在五种规定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的相关规定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这五种情形分别是:一是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是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是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四是正在担任平等协商代表的;五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中还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