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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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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市用人单位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郑州市用人单位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协会是由用人单位自愿组成,为用人单位协调
与服务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
会公德,在国家劳动法规、政策指导下,合理开发和充分利用人力资源;深化企业用工制度改革,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单位用人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促进就业,发展经济,稳定社会。
第四条 协会的隶属关系:本协会隶属于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接受主管单位和民政局社团办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办公地点:办公场所设在郑州市职业介绍中心。位于郑州市陇海西路38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与任务
(一)有利于人力资源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建立与用人单位紧密联
系、快捷沟通有效机制。通过多种形式的合作,依靠信息网络、新闻媒体,及时发布人力资源预测、预报信息,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查询,逐步实现我市广覆盖、多层次、全方位的用人、求职信息服务网络。
(二)组织学习考察,加强理论研讨。探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适合
企业发展的新的用工制度,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向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方向发展。
(三)开展社会化公共就业服务,沟通协调会员单位关系。接受委托、
向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人力测评、用人规划、员工培训、工资指导价位、劳动合同鉴证、劳动事务代理、劳务派遣等一系列综合性服务。
(四)按照协会章程,定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研究决定协会发展规
划,完善制度建设,促进协会健康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可分为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团体会员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
(二)经地方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
(三)大中专院校、民办团体、技校、职高(专)及各类社会力量办学团体;
(四)外地驻郑机构。
第九条 个人会员
(一) 年龄在16周岁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 具有完全民事责任承担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十条 入会程序
(一) 承认本协会章程;
(二) 用人单位填写《郑州市用人单位协会入会申请登记表》,提交
入会申请;
(三) 用人单位持营业执照副本或上级有关部门的批文,报协会审
批;
(四) 个人会员由本人提交申请,或由会长、副会长提出推荐人员名
单;
(五) 个人申请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六) 经本协会理事会讨论审核批准后,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权利
(一)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优先从人力资源市场获得人力资源供求信息;
(三)免费加入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体系,直接查询劳动政策法规及有关信息;
(四)优先办理所承托的招工求职信息、招工备案、劳动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立户、劳动争议处理、职工(毕业生)安置、各类专项培训、劳动人事代理劳务派遣等手续;
(五)优先、优惠参加人力资源市场主办的招工招聘洽谈会;
(六)可与人力资源市场联合举办大型劳务交流洽谈会、毕业生就业见面会等活动;
(七)参与人力资源市场组织的研讨、联谊及境内业务考察和高层管理人员的进修活动;
(八)优先发送协会编印的书刊和专业资料;
(九)享有参加协会所有活动的资格,对协会的运作及管理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协会决议,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接受和完成协会所委托的工作;
(三)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自觉规范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按照劳动行政部门要求,及时向郑州人力资源市场报送空岗、用工信息及有关统计材料;
(五)按年足额缴纳会费;
(六)协助协会发展新会员。
第十三条 退会
(一)提出申请,经协会研究批准后收回会员证书,宣布退出协会;
(二)会员不申请退会,又不遵守协会章程,在一定时期内不参加协会任何活动,可劝其退会或视为自动退会。对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会员,可劝其退会或者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制定并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产生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
(三)听取并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各项事宜的终止程序;
(六)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出席或征询意见后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工作报告;
(五)听取并审议秘书处的工作报告;
(六)讨论并决定协会的近期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提出修改章程的议案;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九)推荐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十)讨论并决定一些急需解决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利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不再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下设秘书处。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名誉会长一人,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秘书长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理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社团管理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提名推荐协会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议;
(三)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主持秘书处的工作,并协调各项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向理事会提出工作报告,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贯彻执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三)向理事会提出组织机构设置和负责人员组成的建议;
(四)决定工作人员及兼职人员的聘用;
(五)受会长委托审查接纳会员,审查批准所属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协会是非营利机构,其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各项有偿服务的收入;
(三)有关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各种开支,不在会员中分配。
(一)为实现协会任务的各项工作支出;
(二)协会必需的办公用品开支;
(三)协会各种正常社会交往开支。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郑州市民政局社团管理处和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兼职人员给予一定补助。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协会经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提议。
第四十条 协会终止提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协会及秘书处设在郑州市职业介绍中心。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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